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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3-07-06 21:08:36 证券之星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和使用

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

额度的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不提前赎回惠城转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82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59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3,9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53.77 万元后(不含税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9,821.2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G1150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 号)同

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78.42 万元后(不含税金),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716 号

《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于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开立的可转债

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来                                       拟投入募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号      源                                          资金金额

              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化利用项目

      向不特定对

              (一阶段)

      换公司债券

               合计                    88,761.28      61,042.81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三、本次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本数)自有

资金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滚

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投资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

条件:(1)安全性高(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单

个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及相关要求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

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针对可

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明细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投资风险。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

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四)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理财产品购买及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运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

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

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

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

币 25,000 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

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在上述

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议案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超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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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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